云南省将建筑企业资质换证推迟至2018年12月31日之前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8-6-19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产业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现将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工商注册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含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证书)。
二、换证时间安排
(一)换证时限
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过渡期”)。
(二)换证时间
1.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换证的企业,应在2018年9月30日前,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换证申报材料。其中,涉及通信、铁路专业资质换证的企业,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换证申报材料。涉及公路、水运、水利专业资质换证的企业,应先向省级交通、水利主管部门提交换证申报材料。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形成的初审结果和换证申报材料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2.申请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换证的企业(包括省属和州、市属企业),应在2018年10月31日前,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换证申报材料。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专业资质换证的企业,应先向省级交通、水利主管部门提交换证申报材料。各州 (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在规定时间内将形成的初审结果和换证申报材料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由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换证的,企业换证申报材料受理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开,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质换证工作。
三、换证申报及材料
(一)网络申报。企业登录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站(http://www.ynjst-jgc.gov.cn),从业务申报口(企业登录)进入资质换证系统,按照换证系统提示填写企业换证信息,经核实无误后提交,打印生成带编码的资质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纸质材料一并报送。
(二)纸质材料。企业申请资质换证提交的纸质材料包括申请表和附件材料等。附件材料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材料清单》(附件1)。资料装订和数量要求如下: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每增加一个审批换证部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套附件材料;涉及报送公路、水运、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初审部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套附件材料。
2.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胶粘或者线装,并逐页编写页码。
3.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换证的,申报材料按照《标准》《实施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要求提交。
(三)报上一级资质许可机关审查的,初审部门应在综合资料册目录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XX单位核验”的印章。
(四)省属企业报送换证申报材料时,需准备附件1中 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原件备查,其中,可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查询的建造师、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不需提供原件;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 属地企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换证的,需提交专业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原件,需用学历证明专业的,提供学历证书原件。
四、换证程序及审查
换证审查工作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分别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
(一)省属企业换证审查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换证申报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二)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属地企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资质换证的,换证审查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换证申报材料经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结果,对企业注册人员数量和专业技术负责人职称(学历)进行复核。
(三)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由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换证,换证审查程序和有关要求由各地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四)涉及公路、水运、水利专业资质换证的企业,应先将换证申报材料报省级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再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凡是申请由省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证的,经审查满足《标准》要求的,审查结论为合格,颁发有效期5年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人员考核条件中将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建造师、临时建造师及建造员作为注册人员考核的(其中建造员仅限三级资质企业),审查结论为基本合格,颁发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相关说明
(一)企业应在过渡期内提出资质换证申请并完成资质证书换证。原资质证书在过渡期满后自行失效。
(二)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先申请资质换证后,方可申请资质增项、升级。换证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企业,不得办理申请资质增项、升级。
(三)审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一次性提出资质换证申请,经审查满足《标准》要求的,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未完成换证的,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可在审查结论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且满足《标准》的同类别资质。
(四)在过渡期内:一是申请由省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换证的,企业可根据建筑企业资质达标情况,降低资质等级申请换证;二是企业试验室证书与资质换证同步办理延期手续,试验室证书有效期与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三是资质证书和试验室证书(包括试验室印章)有效期至2017年7月1日的,有效期顺延至2018年12月31日,其中专业承包暂定二级资质,不需办理取消暂定手续,有效期顺延至2018年12月31日;四是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具体详见《标准》及《实施意见》第四十五条。
(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人员是指一级注册建造师和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并申请办理了延续注册的二级注册建造师、临时注册建造师及建造员。
(六)资质许可部门在初次受理资质换证资料时,企业提交的主要人员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
(七)技术职 称人员是指按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并取得职称证书的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经省级建筑业 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技术工人是指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经省级建筑业企业资质 管理部门备案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颁发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
过渡期内,持有加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技术资格证”专用章的特殊工种和普通工种证书的人员,可视为技术工人中级工。技术工人等级考核标准及实施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资质管理部门另行通知。
资质换证审查时,云南省已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按《标准》要求考核,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暂不考核。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换证的企业,技术工人总数应满足《标准》要求。
(八)在省外参加全国统考并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在我省办理初始等注册业务,请登录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http://www.ynjst-jgc.gov.cn)办事指南注册人员管理中查询。
(九)凡企业基本信息填写不完整或系统填报的信息与纸质材料不相符的资质换证申请,资质受理部门不予受理。资质受理部门受理企业换证申请后,企业不得修改、更换资质换证申报材料。
(十)至2017年1月1日起,还未完成换证和换证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企业,不得跨省承揽工程项目。
(十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全年受理非注册人员执业企业变更、个人转企业和注销业务。
(十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35号公告)暂停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次资质换证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资质换证政策的宣传指导,确保本地区资质换证工作按时、按质顺利完成。
(二)网上申报,提高效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申请换证的企业,在资质换证申请、受理、审批、打印证书时,统一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系统。
(三)加强监督,确保质量。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定期公示换证审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审查事项,要严格把关并按时上报审查结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资质换证工作进行督察,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使不符合换证要求的企业通过换证的,将通报批评,并撤销企业资质证书;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施意见》要求执行。